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52

罪犯王平,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二千元。

2015年11月25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16年2月18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24刑執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將罪犯王平暫予監外執行一年(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8年6月1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刑初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原判沒有執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18年6月20日向罪犯王平送達(執行通知書起刑日期為2018年7月1日)。2018年6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刑初18號監視居住決定,決定對罪犯王平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2018年7月1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刑初18號收監決定,決定將罪犯王平收監執行。執行通知書及收監決定書于2018年7月18日向罪犯王平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因身體原因留監改造。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0年7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07執52號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本院作出的(2018)蘇07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的執行。財產性判項已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數罪并罰判無期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王平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