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49號

    罪犯張麗,曾因吸毒分別于2015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于2015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二千元。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麗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12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刑終148號刑事判決,維持對張麗的定罪量刑部分。判決于2021年1月13日向罪犯張麗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蘇0925執3148號執行裁定載明:終結(2017)蘇09刑初17號刑事判決書的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麗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