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依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264
罪犯吳依柱,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福建省連江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65071920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2011年曾因賭博被罰款人民幣500元。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依柱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追繳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款人民幣2747.42146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吳依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已履行人民幣5萬元),追繳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款人民幣2747.421462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依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