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徐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2210
罪犯徐明,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2041982072020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7年9月曾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0年12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5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2月2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7月20日止)。
罪犯徐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