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陸開富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904
罪犯陸開富,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011989012604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2年12月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9年3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緩刑考驗期至2022年月19日。
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3刑初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開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犯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7萬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7萬元;撤銷揚中市人民法院(2018)蘇1182刑初26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人陸開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9.7萬元,責令繼續退出詐騙所得贓款人民幣38.7405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蘇12刑終1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陸開富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9.7萬元(已履行2萬元);責令繼續退出詐騙所得贓款人民幣38.74054萬元(已履行3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開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