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全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852
罪犯劉全錢,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781220439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08年11月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2016年1月29日刑滿釋放。
2018年7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11刑初4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全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蘇04刑終3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7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9年9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劉全錢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人民幣0.15萬元)。鑒于該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且系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全錢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