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朱曉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114
罪犯朱曉波,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021993030514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6年6月2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6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2020年1月11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0.2萬元。
2020年6月22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02刑初1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曉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718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
罪犯朱曉波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7185萬元(已履行)。綜合考量該犯歷次前科、劣跡經歷,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曉波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