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30號

    罪犯王新華,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700120395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2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84刑初5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新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新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