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夏瑞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239
罪犯夏瑞,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大學??莆幕?,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70409203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2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7刑初61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江蘇榆陽糧油發展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二、被告人夏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8月2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刑終14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12月31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以贛檢刑訴(2021)520號起訴書向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68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江蘇榆陽糧油發展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與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32萬元。二、被告人夏瑞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夏瑞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瑞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