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21號

    罪犯孫子龍,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921009649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2017年12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02刑初6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子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退賠人民幣42.254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孫子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履行3萬元),退賠人民幣42.25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子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