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盧從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052
罪犯盧從文,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漢族,文盲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219621217747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2000年2月因強奸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5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8萬元;2015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1萬元。
2021年6月3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從文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盧從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從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