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201號

    罪犯張建輝,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貴州省德江縣人,土家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222271972022824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01年10月15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30日刑滿釋放;2003年10月13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28日刑滿釋放。

    2015年7月14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建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5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9.120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4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9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張建輝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犯罪前科情況以及本次所犯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建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