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86號

    罪犯鄭偉,男,1987年3月2日出生,安徽省碭山縣人,回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22119870302257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銅刑初字第3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9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4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0年8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2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鄭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強奸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鄭偉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