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唐寅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962
罪犯唐寅,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海安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861126003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21刑初5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1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73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8年5月29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
罪犯唐寅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7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1萬元(已履行0.2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738萬元(已執行28.394858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