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70號

    罪犯楊光明,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漢族,小學五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23281967020666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7月7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10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光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蘇01刑終326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楊光明撤回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楊光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時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光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