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趙發柱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967
罪犯趙發柱,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山東省菏澤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83011014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15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04刑初3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發柱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7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蘇08刑終5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趙發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7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發柱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