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永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551
罪犯王永剛,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黑龍江省尚志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301831993120662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9年5月10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1刑初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永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2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蘇03刑終2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3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
罪犯王永剛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贓款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永剛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