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楊仕月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878
罪犯楊仕月,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福建省平潭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1281965051711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仕月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追繳本案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收人民幣1879.546573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楊仕月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80萬元以及追繳本案應退的偷逃國家稅收人民幣1879.546573萬元(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法院劃扣3306.75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仕月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