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沈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979
罪犯沈林,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浙江省溫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303041989111727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02刑初6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人民幣229.4430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沈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人民幣229.44309萬元(終結本次執行裁定)。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