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潘苗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shù):1037
罪犯潘苗苗,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4198710304819,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五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8月31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4刑初2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苗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蘇07刑終32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潘苗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潘苗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