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76號

    罪犯朱佩兵,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031977111660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1993年4月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7月31日刑滿釋放。

    2017年11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803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佩兵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蘇08刑終3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4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30年1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朱佩兵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該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罪犯,綜合考量該犯前科經歷以及本次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佩兵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十個月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