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菊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262
罪犯張菊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76120757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09年10月19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4年5月21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菊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與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進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責令被告人退賠涉案贓款、贓物折價合計人民幣37.2186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連刑二終字第0004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2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7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19年10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61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張菊生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2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涉案贓款、贓物折價人民幣37.21865萬元(已履行3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綜合考量罪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菊生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