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669
罪犯劉峰,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2010419810403027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2年5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0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峰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賠損失人民幣21.42556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蘇08刑終10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責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賠損失人民幣21.42556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