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洪文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090
罪犯劉洪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漢族,小學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191971031472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84刑初1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洪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洪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洪文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