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54號

    罪犯呂正江,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821984112342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01年8月22日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1日刑滿釋放。

    2022年7月12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03刑初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呂正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繼續追繳尚未推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0.3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蘇08刑終118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呂正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7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0.3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呂正江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