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35號

    罪犯陳宇,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901052613,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三監(jiān)區(qū)服刑。

    2021年8月13日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7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2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6.586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蘇07刑終3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陳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9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6.5865萬元(已履行3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陳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