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宋阿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202
罪犯宋阿剛,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陜西省永壽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104261985052742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11刑初7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阿剛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罪犯宋阿剛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宋阿剛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