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40號

    罪犯孟超飛,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山東省郯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7132219941005127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7月4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1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超飛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孟超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0.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孟超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