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平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098
罪犯平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50125003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8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1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平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3.45666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蘇07刑終2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平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3.45666萬元(已履行0.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平楊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