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31號

    罪犯馬鵬君,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甘肅省武山縣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2052419920311257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105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鵬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20年11月18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31刑初2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鵬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與前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16.3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馬鵬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萬元(履行1萬元);退贓退賠16.3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鵬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