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仝志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110
罪犯仝志偉,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119781208567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11刑初4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仝志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28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蘇13刑終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5日止)。
罪犯仝志偉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2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貧困證明),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仝志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