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馬健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shù):1172
罪犯馬健,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黑龍江省尚志市人,滿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30183199110016610,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19年5月10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21刑初6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四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蘇03刑終2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1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23日止)。
罪犯馬健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退贓退賠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馬健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