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26號

    罪犯歐陽孔波,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800921385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5年5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陽孔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8016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徐刑終字第000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1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2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

    罪犯歐陽孔波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5000元(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8016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歐陽孔波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