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德軍,男,漢族,大專文化,住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

2022年5月5日,罪犯王德軍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罪犯王德軍于2023年3月30日以其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罪犯王德軍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4月24日回復,建議對罪犯王德軍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決定將罪犯王德軍暫予監外執行。 

 

 

二三年五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