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王士棟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7-04 瀏覽次數:1113
罪犯王士棟,男,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新沂市。
2023年11月16日,罪犯王士棟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罪犯王士棟于2023年12月9日以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罪犯王士棟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2月20日回復,建議本院對罪犯王士棟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王士棟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王士棟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