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小貫,男,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新沂市

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蘇0381刑初644號刑事判決,以陸小貫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陸小貫于2024年1月5日以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罪犯陸小貫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2月7日回復,建議本院對罪犯陸小貫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陸小貫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陸小貫暫予監外執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