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303刑更4號

罪犯陽許生,男,1994年11月11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住安徽省廬江縣。2023年4月20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龍湖旅游度假區分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1月26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2024年1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303刑初40號刑事判決,罪犯陽許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判決生效后,罪犯陽許生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羈押等待投牢期間發現患有右肺下葉非小細胞腺癌,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建議對罪犯陽許生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陽許生患有肺癌術后,右側液氣胸,右殘肺散在陳舊性病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附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規定,陽許生肺部腫物病理診斷為(右肺)中-低分化型非小細胞腺癌,屬于“非臨床治愈期的惡性腫瘤”。綜上,罪犯陽許生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陽許生暫予監外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