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01 瀏覽次數:1557
罪犯肖某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江蘇省大豐縣人,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0刑初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某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八十萬零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1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3日止)。
罪犯肖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9年4月8日履行;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八十萬零五千元,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肖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