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瑜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07-01 瀏覽次數:1102
罪犯李某瑜,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8年9月7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刑初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暫扣于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的贓物及被告人李某瑜親屬代為退出的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四百零八萬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尚未退出的贓款四百零八萬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繼續予以追繳,已分別于2021年5月21日、2022年1月6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十七萬六千六百三十九元四角八分和五百四十一萬二千三百零二元二角二分,合計五百五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一元七角全部履行完畢。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李某瑜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瑜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