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曉舟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07-01 瀏覽次數:1804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01號
罪犯周曉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漢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2198412170228,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4年11月24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4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曉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周曉舟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徐刑二終字第3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6刑更20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6刑更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6刑更3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
罪犯周曉舟自上次減刑以來,能夠反思犯罪危害,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服從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要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作為文教輔助員,能夠做到主動學習并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該犯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曉舟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