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99號

    罪犯趙鳳琴,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碩士研究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20196509250343,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5年8月6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中刑二初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鳳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四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九十三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執行。2018年4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6刑更5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并根據相關規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備案審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對案件重新審理。鑒于罪犯趙鳳琴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省院報請備案審查期間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重審時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調查,重審認為罪犯趙鳳琴已符合減刑條件,可以重新裁定減刑,2019年3月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6刑更監1號刑事裁定撤銷前次減刑,對罪犯趙鳳琴重新裁定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2022年1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6刑更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

    罪犯趙鳳琴自上次減刑以來,能夠反思犯罪危害,真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服從民警管理,在因未及時匯報他犯違規行為被考核后能不斷強化監規監紀意識,規范自身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按照要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并按時完成作業,無論從事何種勞動,均能積極參加,主動學習并執行好監督員的崗位要求,遵守勞動規范,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自上次減刑以來,該犯2022年6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鳳琴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