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274號

    罪犯黃國斌,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漢族,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1年10月28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皋刑二初字第01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國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繼續追繳未退贓款。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2014年11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通中刑執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9月1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6刑更1855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年10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6刑更1573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6刑更982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8月18日止),2021年10月23日裁定向罪犯黃國斌送達。

    罪犯黃國斌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國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