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0858號

    罪犯劉某超,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人,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14年5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劉某超受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執行。2017年7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22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68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2日止)。

    罪犯劉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超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