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92號

    罪犯李某平,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江蘇省揚中市人,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25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二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整,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交付執行。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41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4月22日止)。

    罪犯李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一百萬元及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