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女兒跟隨母親生活,已成年的女兒可否要求父親支付讀大學期間的各項費用呢?

【基本案情】

2017年小馬父母離婚,離婚時約定小馬由其母親撫養,父親馬某每月支付小馬撫養費15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2023年,小馬被某大學錄取,小馬認為大學生活開支較大,其沒有經濟來源和獨自生活的能力,且其母親能力有限,故請求父親支付其大學期間費用,協商未果,小馬將馬某訴至法院,請求馬某支付其18周歲以后的生活費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費(學費每年6800元,住宿費每年1000元,電腦一臺9000元,手機一部3000元);剩余三年的學費(每年5000元)。

被告馬某表示其經濟能力有限,現小馬已成年,被告實在沒有能力繼續支付小馬大學期間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前述法條,對于父母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原告小馬現已成年,其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學歷,亦非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繼續支付撫養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我國民法典鼓勵成年子女自立自強。原告現已成年并入讀普通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等方式解決大學期間費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學業的同時,鍛煉自身能力,繼而邁入社會爭取更加美好的生活。

我國民法典亦鼓勵樹立優良家風,親屬之間相互扶持。被告馬某雖已離婚,但其與原告小馬之間的血脈關系、親情關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其雖不再對原告負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在原告步入大學、即將步入社會這一人生重要階段,被告仍應從親情角度多加考慮,對原告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支持,助力原告早日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