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曼曼收監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高港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9-07 瀏覽次數:931
本案審查過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葛曼曼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2023年7月13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2法鑒審字第1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葛曼曼患軟骨肉瘤術后,目前未見腫瘤進展及轉移依據,處于臨床治愈狀態,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條款規定。
本院認為,罪犯葛曼曼所患疾病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葛曼曼不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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