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審查過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蔡連祥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2法鑒審字第18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蔡連祥患冠心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支架植入后狀態、心功能I級、三級高血壓(極高危),心絞痛經治病后緩解,心功能I級,無明顯心律失常,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條款規定。

      本院認為,罪犯蔡連祥所患疾病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蔡連祥不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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