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渡,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漢族,中專文化,住泰州市高港區。2022 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2023年2月20日,我院作出(2023)蘇1203刑初16號刑事判決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罪犯孫渡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罪犯孫渡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案件已生效。

      2023年5月30日,孫渡以交通肇事造成自身高位截癱、胸部脊髓損傷、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立案審查孫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并委托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泰州中院于2023年6月30日對孫渡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體檢,并出具組織診斷意見書,技術審查意見為:罪犯孫渡患高位截癱、胸部脊髓損傷、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屬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3.2.4的規定。

      2023年8月8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出征求意見函,征詢對罪犯孫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孫渡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孫渡患高位截癱、胸部脊髓損傷、胸椎骨折,目前完全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孫渡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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