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王燕萍收監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2-17 瀏覽次數:1107
罪犯王燕萍,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無錫市宜興市,暫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了(2022)蘇0492刑初281號刑事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罪犯王燕萍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生效后,因罪犯王燕萍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決定對罪犯王燕萍暫予監外執行,其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2023年1月19日,常州市武進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以罪犯王燕萍未實際哺乳撫養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且存在不如實報告自己的情況、長期向社區矯正機構隱瞞重要事項、不假外出等行為,建議對罪犯王燕萍收監執行。
經查,罪犯王燕萍確有不實際哺乳撫養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等行為。本院認為,罪犯王燕萍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其刑期未滿,應對其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王燕萍收監執行余刑有期徒刑二個月一日。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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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