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2024)蘇0924刑更21號

 

罪犯劉春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4197312190875,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射陽縣臨海鎮興盛村二組102號。

2021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1)蘇0924刑初438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春洋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決宣告后,罪犯劉春洋以其患病為由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對劉春洋是否符合監外執行之條件,本院依法將該案移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審核。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4)鹽法鑒審字第006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審核意見為:被審核人劉春洋患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期),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如下:

罪犯劉春洋暫予監外執行,由射陽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社區矯正。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